校内信息

关于个人12万元年度所得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5-03-18 计划财务处 点击:[]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规定,按照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都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将纳税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内在职教职工凡2014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都应于20154月份之前,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不缴或少缴税款,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5倍的罚款。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地方或多个地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

三、校内个人可以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在本人如实填报 “个人12万元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签名后,自愿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税工作人员代理申报。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申报的,320日之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到计划财务处225室,请勿逾期。

需要的申报材料如下:

纸质“个人12万元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4横式)一式两份,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电子版发到邮箱:839932625@qq.com

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净月大街6426号 ,电话:043181893739综合窗口3号张彧嘉负责申报指导收纸质及电子申报表工作。

 

计财处联系人: 庄越华

咨询电话:84533337

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计划财务处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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