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消防部门将对我校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十六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法律规定,学校要求:从即日起,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马上组织相关责任人清理摆放于走廊内的仪器设备、箱柜和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私自搭建的钢制隔断短期不能拆除的,必须时刻保持开放状态。
各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协助相关责任人,对以上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学校限定7日内必须完全解决。凡未按以上通知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出现一切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负。
保卫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后勤保障处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