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各单位剧毒化学品的通知
2014-04-11 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清理收缴剧毒化学品。
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必须对照《国家剧毒化学品名录》(见附件)认真对实验室现有化学药品进行清查,并于4月21日下班前将剧毒化学品清单经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统一回收。各实验室坚决不允许私自留存剧毒化学品,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李大勇
联系电话:84533251
附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doc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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