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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通知

2011-01-04 科研处 点击:[]

 

校内各有关单位: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已开始,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的通知精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2、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础理论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准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3.课题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1972310后出生),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课题参加者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4.课题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5.课题申报范围涉及23个学科,均须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填写申请书。跨学科课题要以“尽量靠近”原则选择为主的学科申报。

    6.《课题指南》条目一般只规定研究范围、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申请人要自行设计具体题目,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指向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只要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23个学科均可申报自选课题。申报自选课题与按《课题指南》申报的选题在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方面同样对待。

    7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将实行限额申报。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遴选,择优上报,努力提高申报质量和层次。

    8.申报课题的平均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2025万元,一般项目1215万元,青年项目1012万元。申请人应根据需要提出适当的资助经费,并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合理的经费预算。

    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完成时限,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二至三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应用对策研究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

    10.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研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日期为准)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课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如违规申报,所在单位将被通报批评。

    11.申报课题须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如获立项即予撤项并通报批评。

    12.申报课题全部实行同行专家通讯初评,初评采用活页匿名方式,活页论证字数不超过四千字,不可加页,要按规定方式列出前期相关研究成果。

    13.《申请书》须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14.各科研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

    15.我省课题申报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受理。全国社科规划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16.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的材料包括:

    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和《活页》一式6份,采用“111方式叠放,即把5份《申请书》和6份《活页》叠放在一起,然后夹在另一份《申请书》原件中。不要把《活页》分别夹在每份《申请书》中。

    17.请各单位于2011218下班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科研处,相关申报事宜可提前和科研处联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84532985  84532882 

附 件: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1年度课题指南.doc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doc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论证》活页.doc

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xls

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清单.xls 

 

 

                               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处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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