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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9-2010学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2009-03-05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点击:[]

 

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国家汉办将进行2009-2010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

(含)以下。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专兼职)、中文、外语、教育等教学的在职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教学岗位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推荐选拔程序
     1
、推荐人选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组织评审,并确定推荐人选。
     2
、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附件二,可从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org下载)。申请人要认真填写表格,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是否服从调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调配对待。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的附报材料须齐全。
 
    3、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复试。331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告栏上公布。

4、复试
   
经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复试拟定于4月中旬举行。
 
     5、录取
    
录取通知拟定于5月中旬发至录取者所在工作单位。录取者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材[2005]16号)执行。

四、注意事项
      1
、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
、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
、地方院校及中学的申请材料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汇总后统一推荐并寄发;直属院校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汇总后统一推荐并寄发。

报名时间截止至310。请各单位协助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将材料统一交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咨询电话:84532992
    
上述各项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汉办网站查询www.hanban.org.cn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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