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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省直生育保险人员申领新生儿医疗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9-03-02 人事处 点击:[]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将申领新生儿医疗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一)2008年8月1日后参保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新生儿费用;

(二)2008年8月1日后无工作的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发生的新生儿费用。

二、工作程序

(一)2009年2月1日后生育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一并结算;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和女职工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生儿医疗费用在申办生育费用报销时按规定一并支付。

(二)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已在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未享受新生儿医疗待遇的需到我局补充申请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

1、申报新生儿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报销人医疗证、卡、本、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卫生行政部门允许复印的完整住院病历(以上资料需加盖有效印章,字迹清晰);报销人单位介绍信(或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如需报销新生儿医疗费用需提供省医保局生育费用报销凭证。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请到人事处劳资科(主楼233)开单位介绍信。

(四)截止时间到2009年3月6日(本周五下班前)。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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