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大学生朋友:
你们好!当你们载着十余年辛勤耕耘的硕果和家乡父老的重望,从祖国的四面八方汇聚到这里时,春城长春—这座有着悠久历史和浓厚文化底蕴的城市,正以她日新月异的变化,欢迎你们的加入。
回顾过去的几年,长春市的城市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长春市正以国际化大都市的良好形象迎接着来自全国各地的莘莘学子。
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有着城市窗口之称的道路交通秩序也大有改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中,长春取得了二等管理水平的佳绩,机动车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在我市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仍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仍然突出。作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有义务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保证交通安全。
你们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子,是祖国的未来、父母的希望,也是我们这座城市的主人,我们交管工作更需要你们的参与和支持。然而,令人痛惜的是,由于个别驾驶员法规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屡屡发生,加之一些同学交通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该发生的惨剧却一再上演。2008年4月9日,吉林体育学院2007届学生蔡某驾驶自行车沿福祉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樱花街口时,因车速过快,车的右侧与同方向行驶75岁高龄的孙某驾驶的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依法刑事拘留。2008年5月5日10时20分,周某驾驶大货车沿新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农大市场口左转弯时,遇到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冯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座乘坐其同学刘某,由相对方向驶来,大货车与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冯某及刘某受伤,刘某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冯某受重伤,肝脏破裂,脾脏摘除。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冯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两件案例的形成原因有以下三点:
1、事故中的几名大学在校生,自己花钱买来交通工具,只为了一时的方便,却疏忽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致使他们在交通事故当中表现出了这样或那样的交通违法行为。
2、在事故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接触了一部分大学生,他们身上表现出来的对法律知识的淡薄、无知,也是导致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事故中的几名学生家都在外地,家里的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事故发生后,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起经济赔偿的责任,不但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痛苦,对自己和家人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同学们,看着这一幕幕血泪悲剧,一定有很多感慨吧!这里,交警提醒你们:出行时,别忘了亲人的嘱咐、父母的重望、国家的培养,想想安全对你、你的家庭和社会的重要,希望广大大学生朋友们积极行动起来,拒绝交通违法行为,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靠路边行走,注意避让,不要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随意招手拦车,做到文明走路;
2、横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并仔细观察左右两侧道路行车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马路,不要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3、驾驶机动车要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驾驶,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无号牌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
4、不乘坐超员、超速、无号牌的车辆。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净月大队、吉林农业大学保卫处、长春市公安局吉林农业大学校区治安派出所全体干警衷心希望大学生朋友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一名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安全文明的新时代大学生。
最后,祝你们学业有成,出行平安!
此致
敬礼
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净月大队
长春市公安局吉林农业大学校区治安派出所
吉林农业大学保卫处
20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