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信息

关于开展工伤鉴定(复查)工作的通知

2012-05-21 人事处 点击:[]

 

 吉农大人字[2012]11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精神,工伤鉴定及复查可随时申请鉴定,而不同于以往的一年一次,各单位涉及鉴定及复查人员可随时到人事处保险科(主楼233房间)申报,具体鉴定范围、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项见附件。

 

附件:

关于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一、鉴定范围

  1. 因工负伤已经工伤认定并医疗期终结,需要确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配置的;

  2.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满3年应进行复查鉴定的;

  3.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满1,因伤情发生变化申请复查鉴定的;

  4. 其他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批表);

  2. 医疗资料(病历应加盖医院封章);

  3.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三、其他有关事项

1.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可随时申请鉴定。鉴定每两个月左右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 申请人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名册》(下载网址:http://hrss.jl.gov.cn),携带申请材料到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省政府2号办公楼一楼0118房间,电话:043188905557)申报。鉴定收费按照吉省价收〔2011259号文件执行,每人300元。

3. 鉴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领取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亚泰大街3336A161605,电话88690651)办理伤残等级证书。办理伤残等级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人员小2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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