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淸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全省“淸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及长春市政府《长春市开展“淸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2011年9月28日—2012年2月29日在净月开发区开展“淸剿火患”战役活动。现将吉林农业大学校内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本次战役中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律责任及享有的消防法律权利告知如下:
一、 消防安全责任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 加强本单位员工“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
二、 消防法律责任
如您未认真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发生火灾构成“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您将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三、 消防法律权利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您受到的消防行政处罚,您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陈述或申辩;
2、 要求听证;
3、 申请行政复议;
4、 提请行政诉讼。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如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您有权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此告知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