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按照公安部和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2011年9月28日—2012年2月29日,在全区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吉林农业大学校内各基层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要确保完好有效。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室)要加大巡查密度。学生公寓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严禁以下行为:
1、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3、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 违章用火用电行为;
7、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8、 违章切断消防电源。
(五)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要重点加强本单位员工“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所有员工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七) 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火灾程序。
(八) 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