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30号)文件精神,我校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13个学院(含研究生)4980名学生的新参保与227名学生的续保工作现已完成。
学校高度重视此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学生处统筹安排,宣传相关政策、解答医保相关问题;及时准确收集、核实与上报参保学生信息;按时收缴保险费并上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即日起我校参保学生即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