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吉林农业大学前身是中共中央东北局于1948年在黑龙江省创建的农业干部学校,1950年变更为黑龙江农业专科学校,1956年更名为北安农学院,开始四年制本科教育。1958年,北安农学院、长春畜牧兽医大学、长春农学院筹备处合并成立长春农学院,周恩来总理亲笔题写校名。1959年,学校更名为吉林农业大学。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坚定跟党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积淀了深厚的红色基因。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国家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学校是我国首批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吉林省省属院校中最早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先后成为吉林省省属重点大学、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合作共建大学、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A类)。
吉林农业大学秉承“明德崇智 厚朴笃行”校训,弘扬“艰苦建校、严谨治学、求实创新、锐意进取”校风,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坚持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走出了一条“把论文写在大地上”的特色办学之路,致力于到建校百年时把学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高水平农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农业大学,简称吉林农大;英文译名为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JLAU。学校网址为http://www.jl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学校占地1325.03公顷,其中,校园占地面积347.62公顷,教学、科研基地977.41公顷,校园建筑面积54.94万平方米。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法依规设立新校区和教学科研基地,并调整相关布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农业农村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职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农学、理学、工学、医学、文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不断完善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协同培养、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培养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已形成从本科生到研究生教育,涵盖继续教育、国际留学生教育等多层次、多类型的人才培养格局。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者为重,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根据学校制定的战略目标,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与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组织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依法保护学校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依法依规作出调整。
(四)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其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学校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对符合条件者依法依规授予学位。
(六)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分配制度。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四)维护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法向社会公开办学的相关事宜并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施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制定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制度,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知农爱农、基础扎实、素养优秀、专业精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术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依法依规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坚持政产学研用协同协调发展,与区域发展紧密互动,加强新型智库建设,推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特色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全面提升师生员工文化素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校、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探索海外办学,推进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国际化,不断提升开放办学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政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党委常委会。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常委担任。学校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规划等。
(三)召集并主持召开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四)负责落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规划、组织、实施、落实负领导责任。
(七)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院级单位党组织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接受和实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级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将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稳定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将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坚持统筹安排、加强对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级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运行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节 学术治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坚守学校使命,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就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组织。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与咨询的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学位的评定、授予等职权。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学校实行二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系);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系)数量的2倍。
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 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 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与民主协商组织,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制度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按其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坚持推动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鼓励党外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委员会、青年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事务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接受全校师生员工、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其他辅助咨询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主要由学院(含部)等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附属独立法人机构等组成,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内部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教学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学科专业。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级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事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经学校批准,设立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咨询议事与民主协商组织,对学院重要事项、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和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运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各级科研平台,在重点完成科学研究工作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五十七条 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政策执行职责,面向师生提供服务,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进行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辅助机构,为师生提供教育培训、教师发展、教育研究、图书档案、学术期刊、基地管理、医疗卫生、心理健康、网络信息、采购招标、公寓管理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可以依法依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评聘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作出杰出贡献和突出业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教师进修、事业发展或者其他的方式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六十八条 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建立三级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尊重、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提升业务能力,建立进修培训和合作交流体系,为教职员工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十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或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强化耕读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学生参加德智体美劳等活动,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对毕业生持续跟踪回访,增加就业培训指导和相关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听证、救济制度,明确申诉和处理程序,畅通学生诉讼途径,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学校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学校以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进行资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学生社团,按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十条 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及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体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八十六条 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学校标志物、学校荣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科学规划基本建设,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体育馆、艺术馆和后勤服务、后勤管理等服务与支撑体系,提升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建设和维护校园基础设施,严格保护校园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努力在服务“三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九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二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教育、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吉林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以及因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四条 学校设立吉林农业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教育培训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法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遵循“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认证或评估。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采用双圆套圆造型,内圆由学校主楼、建校年份“1948”和麦穗自上而下组合而成;外环上方为学校中文校名,下方为校名英文译名(大写)。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正章。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旗正中是学校徽志及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主要标识色,四色印刷色值为C80% M40% Y43% K0%,RGB色值为R43 G126 B137XXX。学校校徽、校旗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歌为张冠宇作词、作曲的《我们是骄傲的大地之子》。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日为9月6日。学校可为办学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等设立纪念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机构,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